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局的关系
更新时间:2015-12-24 关注:475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、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约
宪法规定: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,应当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,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。”
--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、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既不能互相推诿,也不互相代替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,对刑事案件,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,公安机关负责侦查、拘留、执行逮捕;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,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;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。
--互相配合,是指公安机关、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,协调,共同完成工作任务。
--互相制约,是指公安机关、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,互相约束,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。例如,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,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;检察院提起公诉后,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;法院判决后,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,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;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,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,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,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、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。另外,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,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、死刑复核程序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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